簡單聊聊,關於自然光的拍攝。


攝影的思考邏輯很簡單,有光就有影,有亮面就會有暗面,影像的立體感存在於光與影的比例之中。如同十七世紀荷蘭畫家林布蘭,便是透過特定光線角度所建構出來的亮面與暗面進而創造出畫中人物的立體感,日後的劇場、電影與攝影的領域中,也時常會出現這類林布蘭光的運用。

我喜歡自然光的拍攝,因為最貼近雙眼所見到最真實的狀態。

但也因為如此,對於光影的感受程度就必須更加敏銳,當我沒有補光的選項時,在拍攝過程中就必須逼自己思考更多拍攝的方式,探索更多關於光線的可能與機會。有時,多一點昏暗不明的曖昧,會發現微光中的閃耀更加動人。

拿這張照片來說,空間裡的主要光源是兩面窗光,交叉後所切割出來的暗處相當多,尤其是兩側亮面所夾出的暗面凸顯了人物的邊緣輪廓,而木頭地板反射了些許光線,讓裙擺得到更棒的線條,以及腳與地板區域所形成的另一個光影區域。

拍攝者可以決定被攝物體要完全存在於光亮或陰暗的地方,或是讓身體跨越亮暗交界,不同的安排,在影像的敘事上都代表著不同意義,如同走進暗處與走進亮處,就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影像語言,這在拍攝上是相當迷人的。

我外拍時不帶反光板,也不打燈,最常被問的就是「那人臉的暗部要怎麼補光?」,而我認為該思考的事情應該是「為什麼要補光?」、「是別人告訴你應該補光還是你自己覺得要補光?」

當我發現畫面中需要透過補光的方式來達到特定的需求與目的,那我就會做,但當我思考過後,認為現場光線就能使我得到強而有力的影像時,那為何要去消弭這樣的力量?

雖然很不想承認但還是得說,其實一方面是我很懶,不喜歡帶一堆器材出門,我連反光板都覺得麻煩了,更別說燈具。

另一方面是,我認為打燈需要建立在許多邏輯上,尤其是光線的合理性與必要性,而我這單純直線思考的腦袋無法在拍攝時思考過於邏輯的問題,因此寧可在眼睛看見最合適的狀態時,趕緊按下快門。而且,補光的方式不是只有反光板或打燈,牆面、天花板、服裝、甚至是肌膚,只要能夠反射光線的物體,都是補光的來源,端看你有沒有發現而已。

但這不表示我不會學習燈法,相反的,我仍研究不同燈具所呈現的不同光質來應付特殊的拍攝場合及需求,像是棚拍或商攝,前天的婚禮現場我也使用了四支燈(三支離閃一支機頂閃)進行拍攝,因為現場光源實在讓人感到困擾。

一直以來都很討厭「打燈會讓氛圍消失」的論調,這心態到底是替自己不會打燈找藉口,還是大師這樣說就那樣跟隨?

我必須說,太多攝影師透過燈法所建構出來的畫面與氛圍令人讚嘆,好幾位我很欣賞的攝影師在人工光源的應用與實踐已達出神入化的境界,甚至跟真實的自然光難以分辨,而我也很喜歡那樣的作品。

說到底,還是得回歸到初衷,怎樣的畫面會讓你感動,甚至產生巨大的撼動,那就是值得追求的方向。(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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